警徽的佩戴规范如下:
一、佩戴对象:在职全体党员(含职工、文职人员)。
二、佩戴部位:党徽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(着警服时统一佩戴在警号标示上方中间位置)。
三、佩戴场合:在授衔、授装、宣誓、阅警等重大仪式、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、会场主席台、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、荣誉章、证书、证件、人民警察报刊、图书及其他出版物、警服、警帽、警用交通工具、标志等物品。
四、佩戴要求: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置于显著位置,使用时应严肃、庄重,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。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、颜色的警徽。
五、禁止使用的场合:商标、商业广告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、私人婚、丧、庆、悼活动、娱乐活动、其他有碍于警徽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。
六、其他规定: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,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、使用、制作、仿造、伪造和买卖警徽,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。
七、佩戴和监管: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监狱、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警徽佩戴规定,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,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。非法持有、使用、制作、仿造、伪造或者买卖警徽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八、监督管理: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实行监督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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